(2016)浙052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林再民与顾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再民,顾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林再民。被执行人顾卫。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浙0521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查封的部分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卫与共有人何雨庭所有的座落于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36幢3单元405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146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