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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特48号申请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地址资中县水南镇三角堰。法定代表人:邓文胜,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丰,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施工员。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地址资中县苌弘路67号。法定代表人:钟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水南供电所所长。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系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设的建设项目部。2016年7月27日谢标桦在资中县水南镇中建材玻璃厂厂区外路过时被电身亡,2016年7月28日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与死者谢标桦的父母谢代斌、曾小华达成赔偿协议,由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一次性赔偿谢代斌、曾小华各项损失780000元。2016年8月1日谢代斌、曾小华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通过工商银行转款780000元到谢代斌的农业银行账号上。2016年8月17日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就分摊赔付款项经资中县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达成协议:一、2016年7月28日,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与死者谢标桦的父谢代斌、母曾小华达成总计赔偿780000元的《赔偿协议》:其中449000元的赔偿款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承担,剩余331000元的赔偿款由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承担;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各持一份,资中县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凤凰岭片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中县供电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