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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威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6237号被告王威。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分支机构负责人简路易。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威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和解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艳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浩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