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冯顺利与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冯顺利,新乡市瑞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295982381。法定代表人:郜黎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郜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顺利,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富春,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莹,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乡市瑞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3739132P。法定代表人:郜黎明,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因与被上诉人冯顺利、原审被告新乡市瑞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郜黎明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王大鹏审判员 王师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林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