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4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孝成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孝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146号罪犯赵孝成,男,1987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八日作出(2008)德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孝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以(2008)云高刑复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4058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60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88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孝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孝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孝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孝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30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