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龙、赵培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龙,赵培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426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红,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培和,男,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赵培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