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茂胜与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胜,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274号原告:王茂胜,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吉木萨尔县人,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郑刚,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奇台县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江与被告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王茂江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江撤回对被告郑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王茂江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湛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