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计某与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683号原告:计某,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明,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甲,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计某与被告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谷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谷某丙由被告抚养。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常年不在家,要求谷某乙、谷某丙均由其抚养,并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谷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谷某乙。婚后不久,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数十年中,被告做生意及上班挣的钱几乎没有结余。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也不关心体贴,对子女也不管不问。近两年来,被告借在外上班需要出差为名,数次与异性有染。原告为维持这个家,不得不上班挣钱。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计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出生证明两张,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婚生子女情况。3、派出所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4、被告与异性“朱顺美”的住房费用结算凭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婚内出轨的事实。谷某甲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查证、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系相关部门出具或颁发的书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举证据4,从票据内容来看,谷某甲与“朱顺美”于2015年6月11日、12日在里约酒店(杭州西湖店)住宿两日,房型为“时尚大床房”,付款530元。但“朱顺美”等性别不得而知,单凭住房费用结算不足以认定谷某甲与异性有染,故对证据4的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谷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谷某乙。2015年的一天,原告发现被告与“朱顺美”共同住宿的发票,便怀疑被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春节后,被告即离家出走。2016年2月16日,计某因其丈夫离家出走而向当涂县公安局太白派出所报案。到目前为止,谷某甲仍是下落不明,谷某甲与其父母、配偶等家人均没有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并育有两个子女,作为丈夫和父亲,被告应当对家庭尽到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供的住房费用结算凭证,虽不能从法律角度证明被告必然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原告从此开始怀疑被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的夫妻感情开始产生裂痕。而被告不但没有消除原告的怀疑,反而不负责任地离家出走,也不与家人联系。这进一步地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告为了表明离婚之坚决,主动提出在本案中暂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可待被告出现后在另行处理;两个子女由其一人抚养。原告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计某与被告谷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谷某乙、婚生女谷某丙由原告计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发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玉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