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凯、尚慧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侠,刘凯,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459号自诉人关侠,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纺织路社区工作人员,住宿州市埇桥区。辩护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凯,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辩护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尚慧,女,1985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自诉人关侠以被告人刘凯、尚慧犯重婚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关侠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关侠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关侠撤回对被告人刘凯、尚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代理审判员 马东梅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长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宣告判决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