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勇志与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志,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3行初100号原告杜勇志,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25号乙。法定代表人程方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勇志不服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5】1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滢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5】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生效,并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13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由生效的裁定书所羁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勇志的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招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