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国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31459898-1。法定代表人黄勇,局长。被执行人泸州国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3幢一层51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4730-5。法定代表人斯兴泉,经理。申请执行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泸住建(2016)罚建字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在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中段开发建设“国美·绿洲国际”三期4#、5#楼项目(框剪结构高层住宅,面积21134.55平方米)时,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15日内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泸住建(2016)罚建字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50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另告知如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19日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泸住建(2016)罚建字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属合法的行政行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泸住建(2016)罚建字001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强审 判 员 罗 杰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