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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李贞建与张兵洪、甘田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贞建,泸县新桥石子厂,张兵洪,甘田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053号原告:李贞建,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毗卢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全,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县新桥石子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负责人:张兵洪,公司投资人。被告:张兵洪,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被告:甘田丰,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春、谭毅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建与被告泸县新桥石子厂、张兵洪、甘田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贞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贞建负担。审 判 长  舒婉审 判 员  熊静人民陪审员  黄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