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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程思真与赵强、王桂侠、张美华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思真,赵强,王桂侠,张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程思真,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中专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王桂侠(乳名马勤),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程思真申请执行赵强、王桂侠、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思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