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董亚利申请执行韦景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亚利,韦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董亚利,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被执行人韦景权,男,汉族,成年,原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韦景权发出的(2016)黑0623执4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景权协助申请人董亚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林甸县林甸镇发明村二屯,房籍号9462671,面积为58.91平方米,土木结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董亚利名下。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