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丽与周卓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411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周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会春独仼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沒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女方带有一男孩周尚雄过被告家生活,现已成年打工。××××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由于双方性格各异,被告爱吃懒做,对家庭生活完全不顾不问,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告打工的钱全部用在抚养子女生活、教育上。夫妻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前原告带来的儿子周尚雄已成年由儿子选择,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周某甲不出庭参加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结婚前带有一男孩周尚雄(已成年)到被告家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丙。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双方性格各异,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带来的儿子周尚雄(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女儿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有三个孩子,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夫妻多点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建设好家庭,双方仍然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柏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