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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孙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别名孙静,于浙江省舟山市,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浙09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4次介绍卖淫女林某、滕某、沈某与嫖娼人员吴某、顾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据此,一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孙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某介绍卖淫的事实,有证人林某、滕某、沈某、吴某、顾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孙某亦供认在案,所供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原判鉴于被告人孙某系自首,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孙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琼审 判 员  王奇红代理审判员  宋寅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