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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皮跃进与被告焦江辉、焦保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跃进,焦江辉,焦保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885号原告:皮跃进,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焦江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焦保思,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皮跃进与被告焦江辉、焦保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皮跃进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