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彭波与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立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波,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立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波,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新庄村经四路东。法定代表人徐立萧。被执行人徐立萧,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立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立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立萧有位于山阳区焦东南路市政府家属院4号楼2单元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立萧所有的位于山阳区焦东南路市政府家属院4号楼2单元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租赁、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波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803执250号之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彭波与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立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焦作市麦克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立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徐立萧所有的位于山阳区焦东南路市政府家属院4号楼2单元4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焦房权证山阳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附:(2016)豫0803执2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