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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席德力根与王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德力根,王银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688号原告席德力根,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银山,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德力根诉被告王银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德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