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4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蒲源与唐玉斌、代丽、冷运强、代琼、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源,代丽,冷运强,代琼,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36-1号申请执行人:蒲源,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玉斌,男,汉族。被执行人:代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冷运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代琼,女,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4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唐玉斌、代丽、冷运强、代琼、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冷运强与其妻岳薇名下有一套住房坐落在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路,房权证“苍权字第173**号”。被执行人代琼与其丈夫李登林名下有一套住房坐落在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路,房权证“苍权字第2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冷运强与其妻岳薇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路住房一套(房权证苍权字第173**号)。二、查封被执行人代琼与其丈夫李登林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路住房一套(房权证苍权字第218**号)。二、被执行人冷运强、代琼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