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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8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恩梯梯数据(中国)有限公司与李文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梯梯数据(中国)有限公司,李文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8084号原告恩梯梯数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荣街10号4层四层商业413-414单元。法定代表人稻叶雅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焱鑫,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昭,男,1989年2月8日出生,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文勇,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琼(李文勇之妻),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恩梯梯数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梯梯公司)诉被告李文勇(以下简称李文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焱鑫、魏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梯梯公司诉称:李文勇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多次代其他员工打卡,在考勤方面与其他员工共同欺骗公司,构成《员工手册》第六章奖惩规定、二惩罚规定、(四)严重违纪行为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0、欺骗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在考勤等方面弄虚作假)”之情形,2015年2月11日,我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上述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向工会说明情形后解除了与李文勇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程序合法。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李文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1210元。李文勇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恩梯梯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8日,李文勇入职恩梯梯公司工作。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文勇担任开发部项目经理,税前月工资为11515元。该合同的附件二《规章制度清单声明》,显示:“1、本人已经详细地阅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请见附件目录),并完全理解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知晓发布地址、发布方式和发布渠道……2、本人已经接受了其中内容……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目录:……《员工手册》……”。2015年2月10日,恩梯梯公司向李文勇发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你在工作期间发生如下严重违纪行为:欺骗公司,在考勤方面弄虚作假,代公司其他员工打卡。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5年2月11日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文勇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该解除通知书,其认可2014年9月存在替同事打卡的行为,但主张恩梯梯公司的门禁出入记录不作为个人出勤的唯一依据,员工的考勤需经部门和人事审核签章批准,且《员工手册》未明确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其不存在弄虚作假或欺骗公司的行为。为证明该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恩梯梯公司提交了门禁卡打卡记录及录像、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恩梯梯公司通知工会因李文勇严重违纪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工会表示同意)为证,李文勇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恩梯梯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主要为《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恩梯梯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显示:“二、惩罚规定:(二)对一般违纪行为,公司可给予书面批评或警告处罚;对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四)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0、欺骗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在考勤、考核、费用报销等方面弄虚作假……。”《考勤管理制度》显示:“第十六条门禁卡(一)公司门禁卡不仅作为员工出入公司的‘钥匙’,同时也是记录个人出入大门的记录,不作为个人出勤的唯一依据。(二)员工上下班应自觉打卡,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因加班而未打卡或遗忘打卡的员工,须填写遗忘打卡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已打卡处理。每月累计遗忘4次打卡,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七条考勤提交时间及周期:(一)每月25日,员工可以登陆OA中的勤务系统进行考勤填写和提交并于每月26日将当月的考勤提交完毕。第二十条考勤审核:项目负责人、部门长、本部长需要在每月29日将所属员工的考勤审核完毕。”李文勇认可《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认可已收到上述制度。2015年3月9日,李文勇将恩梯梯公司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恩梯梯公司支付其奖金、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2016年3月31日,仲裁委裁决恩梯梯公司支付李文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1210元。恩梯梯公司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京劳人仲字[2015]第211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文勇认可其存在为其他员工代打卡的行为,其亦认可《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该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上下班应自觉打卡,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故其代打卡的行为已违反恩梯梯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李文勇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该手册明确规定:在考勤方面弄虚作假属于欺骗公司的严重违纪行为,恩梯梯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李文勇主张《考勤管理制度》规定门禁卡记录不作为员工个人出勤的唯一依据,仍需个人上报、领导审批,故其不构成对考勤弄虚作假或欺骗公司。门禁卡记录虽非员工出勤的唯一依据,还需结合员工个人申报的遗忘打卡、加班、出差、培训等实际情况形成最终数据,但其仍是恩梯梯公司对员工考勤的重要依据,代打卡行为与员工实际出勤情况不一致,势必导致员工考勤数据的不真实,进而影响和破坏了恩梯梯公司的管理秩序,故对李文勇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恩梯梯公司以李文勇代打卡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其已收到、知晓并承诺遵守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李文勇的劳动合同,并将写明解除原因、依据及时间的书面通知送达至李文勇,该解除行为具有事实、制度及法律依据,解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解除,恩梯梯公司要求无需支付李文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恩梯梯数据(中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文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六万一千二百一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恩梯梯数据(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唯人民陪审员  叶承芳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