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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水福与武智理、白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福,武智理,白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水福,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智理,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利萍,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张水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环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武智理、白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智理、白利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执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武智理、白利萍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水福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会奕审 判 员 黄宏伟代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