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7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叶某某,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克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海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