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何志祥与李永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祥,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何志祥被执行人李永刚本院在执行何志祥与被执行人李永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李永刚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