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朱可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朱可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53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邱善安。被告:朱可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朱可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可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朱可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