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飞与程则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程则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1173号原告:陈飞,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被告:程则坦,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程则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6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对程则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春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