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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颖与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颖,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德,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明,董事长。原审被告:李海德,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尚书苑尚德府1311。法定代表人于颖,总经理。上诉人于颖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海德、深圳市新兴隆禽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于颖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于颖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颖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