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海龙,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张掖市。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魏鼎,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鼎,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07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务1146047.38元,并按照年利率4.85%承担自2015年12月16日至还款之日的违约金,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9078.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的案件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9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控,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魏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雄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应生高台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8月22日地点:高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组成成员:赵雄、夏玉雷、黄立山记录:武应生案件承办人赵雄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07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务1146047.38元,并按照年利率4.85%承担自2015年12月16日至还款之日的违约金,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9078.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的案件款,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9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控,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魏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广诚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书面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2016)甘07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几位发表意见。夏玉雷:经审查四查材料,本案至此确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此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黄立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我与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村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员已将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我。被执行人高台县风生养殖农村合作社、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公司,即法定代表人魏鼎,现下落不明,经过本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同意高台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我已经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我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