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XXX与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402号原告XXX,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5号楼C栋408室。法定代表人邓飞。本院在受理原告XXX与被告黑龙XX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小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