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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甄红光诉齐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红光,齐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3656号原告:甄红光,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齐秀萍,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红光与被告齐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红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齐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红光请求撤回对被告齐秀萍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红光撤回对被告齐秀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甄红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车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