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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美申请执行章金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章金峰,章容,左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徐美,女,汉族。被执行人:章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章容,女,汉族。被执行人:左军亮,汉族。本院在执行徐美申请执行章金峰、章容、左军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章金峰、章容、左军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 志 强审判员 易 敏 然审判员 龙��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