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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49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军,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