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49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军,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朝晖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青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