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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倩与张可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倩,张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可心,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王倩与张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顾建国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