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永吉县口前镇兴业兽药饲料店与田忠义、王艳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口前镇兴业兽药饲料店,田忠义,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兴业兽药饲料店。被执行人:田忠义。被执行人:王艳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口前镇兴业兽药饲料店与被执行人田忠义、王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7万元,一年养5批鸡,从��批开始一批还2万元,于2017年10月22日前还清,案件执行费由永吉县口前镇兴业兽药饲料店垫付。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