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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宣告王贵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民特9号申请人:张某某,女,200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监护人:蒋菊容,女,192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某某之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解成,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称:被申请人王贵风的丈夫张光和长期卧病在床,不能劳动,无收入来源,每天依靠药物维持生命,家庭负债累累,为此被申请人王贵风于2014年3月20日外出广州打工,自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5月14日,申请人的父亲张光和因病去世,张某某只好随祖母蒋菊容生活,但蒋菊容年寿已高且双目失明,生活极为艰苦。为申请人的健康成长,特申请宣告王贵风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贵风,女,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某某的母亲。因家庭生活苦难,被申请人王贵风于2014年3月20日外出广州打工贴补家用,但王贵风自此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5月14日,申请人的父亲张光和因病去世,张某某随其祖母蒋菊容生活。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王贵风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贵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贵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贵风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时间已超过2年,在公告期满后仍没有其音讯及下落,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故对申请人张某某宣告被申请人王贵风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贵风为失踪人;二、指定蒋菊容为失踪人王贵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远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