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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1行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自力、田后俊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段庄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段庄街道办事处,中国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392号原告张某某。原告田某某。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段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市水漫桥路。负责人叶冬梅,职务不详。第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职务不详。原告张某某、田某某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段庄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田某某以起诉时错列共同原告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代理审判员  陈玉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牧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