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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与朱金初、朱建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朱金初,朱建萍,邬勇明,丁德清,王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631号之一原告: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金初。被告:朱建萍。被告:邬勇明。被告:丁德清。被告:王文林。委托代理人:倪小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初、朱建萍、邬勇明、丁德清、王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19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882.5元,由原告湖州金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宣 艳人民陪审员  陆炳荣人民陪审员  王赛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