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佩言、李焕标等与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言,李焕标,柏华云,陈从新,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261号原告:李佩言,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焕标,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柏华云,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从新,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怀远县。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连勇,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佩忠,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娟,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佩言、李焕标、柏华云、陈从新与被告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佩言、李焕标、柏华云、陈从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佩言、李焕标、柏华云、陈从新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言、李焕标、柏华云、陈从新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唐集镇黄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佩言、李焕标、柏华云、陈从新负担。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