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恢108、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亚平、杜芳与被执行人姚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 责 令 协 助 单 位 追 款 通 知 书 (2016)川1921执恢108、109号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亚平、杜芳与被执行人姚国卿“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于2015年7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2015)通执字第736、7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协助将应支付给通江县粮食建筑工程公司、姚国卿“诺水河镇吕家坝居民安置房工程项目”结算后的工程款押留150万元,你单位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姚国卿和案外人支付7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700000元,并将该款交存本院指定账户。 逾期拒不追回,本院将依法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杜亚平、杜芳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你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开户名: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户。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红星路支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院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联系人:石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