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有权、陈宋云、史绍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有权,陈宋云,史绍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史有权,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宋云,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史绍长,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有权、陈宋云、史绍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史有权、陈宋云、史绍长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