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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陈友宏与陈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宏,陈友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9民初567号原告:陈友宏,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友正,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友宏与被告陈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步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磊、人民陪审员余绍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友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友正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重庆法制报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友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友正向陈友宏归还借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友正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初,陈友正向陈友宏借款12000元,后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1月31日,陈友正向陈友宏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至今,陈友正未按照《借条》履行义务。陈友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31日,陈友正向陈友宏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陈友宏现金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定于2015年8月30日还清”的《借条》。陈友至今未向陈友宏偿还借款。陈友宏向本院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其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其未能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友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友宏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原告陈友宏已预交),由被告陈友正负担,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陈友正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步华审 判 员  贾 磊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 记 员  魏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