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清湖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志岗、植绮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清湖股份合作经济社,陈志岗,植绮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273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清湖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负责人:陈才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11X。被告:植绮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12X。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清湖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陈志岗、植绮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清湖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清湖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