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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世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世浩,王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住所地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被执行人:林世浩,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丽春,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世浩、王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林世浩、王丽春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11371.2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世浩、王丽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闽0982民初178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世浩、王丽春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街道桐城明珠九幢10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鼎国用(2004)第692-3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世浩、王丽春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街道桐城明珠九幢10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国有土地所有权证:鼎国用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