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世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洋洋,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平,总经理。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3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在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涉案装饰装修工程不动产所在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