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车发全、曲淑娥与赵俊玲、殷福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发全,曲淑娥,赵俊玲,殷福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3912号原告:车发全。原告:曲淑娥。被告:赵俊玲。被告:殷福阁。原告车发全、曲淑娥与被告赵俊玲、殷福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发全、曲淑娥、被告赵俊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殷福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发全、曲淑娥诉称:被告赵俊玲在2015年6月12日说其丈夫殷福阁做买卖急需用款3万元,我们就借给她了,说两个月后还款。直到一年后我们向她要款,其以种种借口拖欠至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赵俊玲辩称,借款属实,数额正确,但我们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殷福阁未到庭,亦未有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2日,被告赵俊玲因家里做买卖向二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期3个月,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后经原告索要无果,于2016年7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俊玲向二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款事实清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俊玲、殷福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车发全、曲淑娥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俊玲、殷福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