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村民。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郑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席晓颖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