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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洪志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洪志,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再审申请人孙洪志因不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洪志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并非追究刘宇虹刑事责任,而是追究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失职和刘宇虹的行政失职行为。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再审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包庇违法的刘宇虹是行政失职,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为其申请超过请求时效是故意诬陷。请求: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包括:1.按照《警察法》和《刑法》规定处罚故意违反《刑法》的里水派出所犯罪嫌疑人刘宇虹警察,所长负领导责任;2.按照《警察法》第50条规定,派出所赔偿再审申请人3万元。上述请求事项中,再审申请人关于追究里水派出所刘宇虹警察的刑事责任及所长的领导责任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权限范围,依法不应受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的请求事项,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对其起诉依法亦不应受理。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洪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伟明审判员  刘德敏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