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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张治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张治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834号原告王建平。被告张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张治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