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张治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张治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834号原告王建平。被告张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张治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