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单国义与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义,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146号原告单国义,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迎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国义诉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义撤回对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为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