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雨蒙与被告段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蒙,段炼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638号原告:杨雨蒙,女,生于1983年12月29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君,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炼,男,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原告杨雨蒙与被告段炼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周廷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雨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雨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宇哲 微信公众号“”